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6.8 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收筹划   作为全球著名的自由贸易港,香港不仅实行零关税政策,而且还有着非常优惠的 所得税政策。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   1.在港纳税的先决条件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 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在香港缴纳所得税:在香港经营 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 或得自香港。   香港所得税税率为:法人——-16%;法人以外其他人——15%。   2.香港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香港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是根据多年来法院作出的判决而定。以下各项原 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1)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 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 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 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 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①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嫌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 的毛利而决定。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 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②作出决定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 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③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嫌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 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 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未设立海外业务办 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需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3.在香港贸易公司利润确认的一般原则   (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需在香港课税。   (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 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5)如有关人土不需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 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6)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需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需在香港课税,分 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4.利用贸易基地公司在香港避税筹划案例   某跨国集团公司在中国大陆拥有一生产子公司A,欲将其产品反销至美国子公司B, 产品价格为5美元,美国子公司B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价格是10美元,美国 所得税率为34%,香港所得税率为16%,则业务流程为:            5美元      10美元        A        B       最终消费者 单位产品应缴纳所得税为(10-5)×34%=1.7(美元)(忽略其他成本)   若该跨国集团在香港建立贸易基地公司C,并通过转移定价改变在美国的应税所 得,则业务流程为:            5美元    9美元    10美元        A       C      B       最终消费者 C公司应缴纳所得税为  (9-5)×16%=0.64(美元) B公司应缴纳所得税为  (10-9)×34%=0.34(美元) 可见,整个集团总体税负为0.64+0.34=0.98(美元),共节税0.72美元(1.7- 0.98)。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