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科教文卫和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5.3.7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
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1994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
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
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企业所得税。
3.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
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
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
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
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6.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
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7.自1994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
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8.自1994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
征企业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