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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概述——经济特区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第4章 中国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4.1 概述——中国各地区的税收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以及沿 江、沿边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战略格局。与此相适应,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 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中国进口税收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整,在普 遍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了全国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税收优惠,对所有经济区域进口 的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 及苏州工业园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在国家核定的进口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 先征后返、5年(1996-2000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即1996年返还100%,以 后每年递减20%,到2001年停止返还。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仍实行保税区的有关 政策。各类经济区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下进口设备 的税收政策,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执行。   本章将全面地介绍中国的各种税收优惠区域及其综合投资环境对比。   4.1.1 经济特区   1.范围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 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 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 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经济特 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 位或个人的,不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律暂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经济特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 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7)经济特区内中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特区生产和建设进口自用的物资, 在国务院批准下达的进口额度内,从1996年4月1日起,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 先征后返、5年(1996-2000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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