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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概述——沿海经济开放区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4.1.3 沿海经济开放区   1.范围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及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 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 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 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共253个市、县、镇), 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福安市、福鼎县。   另外,湖北和四川两省所辖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已列为三峡经济开放区),可实 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 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 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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