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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4.3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为基础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所谓城镇,依照有关规定的可以统称为城市,《城市规划法》第3条规定:“本 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因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可以看成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 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2.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城镇集体企业的税负特征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收政策类似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承担的税负和可享受 的税收优惠方面都无较大差别,故在此不再赘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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