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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特征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4.2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特征   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特征,有别于全民所有 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谓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指:(1)属本企 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属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属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4)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 为集体性质的单位。前述(1)、(2)、(3)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 比例的51%以上的,就可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3.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劳动群众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原则,企业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议行使企业的最高权力。   4.集体所有制企业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按股分红。   5.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贯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企业税后利润, 应当提取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福利,奖励先进。   6.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其 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 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和农业部制定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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