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3.2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特殊,不是说其法律地位
比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特殊,而是说这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机构及
其产生、职权等,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概括而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点是:
1.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一人,它既可以是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也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
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并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此外,还应有职工选举的职工代
表出任董事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
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资
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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