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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4.4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采取多种形式的经营 责任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组织章程;   (5)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 件;   (6)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7)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 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负特征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进发出巨大的活力,有效地提高农民生活水 平,解决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这类企业在机 制、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发展速度逐渐放缓。国家为了促进其发展, 在税收上给予了一定的倾斜。如对于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此外,由于乡村集体 所有制企业多地处乡镇,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较低。 总体来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享受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专门享 受了一定的税收减免。总体税负较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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