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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税收制度的最新变化——其他税种(上)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2.3.4 其他税种   我国税制,除了流转税、所得税、关税以外,其他有12个税种,其中:属于资源 税类的有2个税种,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的有4个税种,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行为税的有2个税种,印花税和 屠宰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类的有4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通知,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已下 放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自行决 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2000年1月1日,国家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因此,现行工商税制中的其他各税,还有11个税种,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人员应缴纳的税种有6个: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 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我国其他各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外两套税制。我国现行的其他各税制度,对房产、土地、车船的征税,是 内资、外资两套税法。对内资企业和本国纳税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使用的土地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使用的土地不征税,改收费;有的收土地使用费,有的收场地使用费;有的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收,有的由政府其他部门收,收费高低悬殊,也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 自行豁免而没有收。对内资企业和本国纳税人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外资分别实行 两套税法,税负不公平。如出租房产,按房产税征收的,依租金收入的12%计征;按 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的,依租金收入的18%计征,税负较重;又如外资企业按车船使用 牌照税征收的,3000吨以下船舶的税负,多数重于内资企业按车船使用税征收的同类 型船舶的税收负担。   (2)外商优惠过多。我国现行涉外税制也存在“超国民待遇”问题,也就是对同 一课税对象对内资企业课税重,对外资企业课税轻,甚至没有课税。现行其他各税11 个税种,外资企业只缴纳其中6个税种,只占55%,税额只占其他各税总额的2.2%。 特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要占其他各税总额的3.97%,现在只对内资企业征 收,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受益税的特殊性质,外资企业同样也享 受了地方市政建设的利益却不要缴税,要由内资企业来全部承担纳税,极不合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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