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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税收制度的最新变化——概述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第3章   中国现行经济组织形式及其税负特征   3.1 概述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间,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大量 属于市场经济的新事物不断涌现,让人们应接不暇;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所遗留下来 的东西仍然存在,并在人们的思想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就经济组织形式而言, 也是新旧并存十分复杂多样,“厂、部、公司”等各种形式都有——打个比喻,一 眼望去,街上有穿对襟衫的,有穿西装的,也有穿中山装的,甚至偶有留长辫、带瓜 皮帽的。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提起:××工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个体户、 外企这些名词,那么,这些名词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样的特征,在税收方面享受什么 样的政策呢?似乎没有哪个机构或部门解答过这个问题,笔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中国现行的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了分类与说明如表3.1所示, 希望对投资者和经营者有所帮助。               表3.1 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对应关系 所有制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全民所有) ×     ×       √     (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集体所有    ×      ×       √        √   私有    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合伙   √        √ 公众持有    ×      ×       ×       上市公司 (1000人以上)       联营(内资)    ×     合伙型联营   √        √                     中外合营企业       外资      ×      ×     中外合作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①笔者给“公众持有”的定义为:持有股份者为1000人以上,这也是股份公司得 以上市交易的条件之一(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   ②联营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联营的主体。   ③合伙型联营,实质就是法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首先确立了这个组织形式, (《民法通则》第52条),其后的《合伙法》也没有否定这个组织形式,《合伙法》 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人”如何解释,并 无进一步规定。根据中国法律解释规则,“人”字应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所以说,中国法律上是承认“法人合伙”的,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的登记管理规定 又禁止设立法人合伙,对此采取一种保留和变通的态度:合伙型联营企业不是新的民 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可领取营业执照。   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式的合作,合作各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作合同决定,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 约定具有法人资格,则通常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⑤表中“√”表示存在标准对应的组织形式,“×”表示不存在对应的组织形式; 如果存在特殊的组织形式,则会在表中注明,例如,“国有独资公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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