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税收制度的最新变化——概述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第3章
中国现行经济组织形式及其税负特征
3.1 概述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间,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大量
属于市场经济的新事物不断涌现,让人们应接不暇;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所遗留下来
的东西仍然存在,并在人们的思想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就经济组织形式而言,
也是新旧并存十分复杂多样,“厂、部、公司”等各种形式都有——打个比喻,一
眼望去,街上有穿对襟衫的,有穿西装的,也有穿中山装的,甚至偶有留长辫、带瓜
皮帽的。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提起:××工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个体户、
外企这些名词,那么,这些名词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样的特征,在税收方面享受什么
样的政策呢?似乎没有哪个机构或部门解答过这个问题,笔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中国现行的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了分类与说明如表3.1所示,
希望对投资者和经营者有所帮助。
表3.1 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对应关系
所有制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全民所有) × × √ (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集体所有 × × √ √
私有 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合伙 √ √
公众持有 × × × 上市公司
(1000人以上)
联营(内资) × 合伙型联营 √ √
中外合营企业
外资 × × 中外合作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①笔者给“公众持有”的定义为:持有股份者为1000人以上,这也是股份公司得
以上市交易的条件之一(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
②联营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联营的主体。
③合伙型联营,实质就是法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首先确立了这个组织形式,
(《民法通则》第52条),其后的《合伙法》也没有否定这个组织形式,《合伙法》
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人”如何解释,并
无进一步规定。根据中国法律解释规则,“人”字应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所以说,中国法律上是承认“法人合伙”的,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的登记管理规定
又禁止设立法人合伙,对此采取一种保留和变通的态度:合伙型联营企业不是新的民
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可领取营业执照。
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式的合作,合作各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作合同决定,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
约定具有法人资格,则通常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⑤表中“√”表示存在标准对应的组织形式,“×”表示不存在对应的组织形式;
如果存在特殊的组织形式,则会在表中注明,例如,“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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