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税收制度的最新变化——其他税种(下)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2.其他各税制度改革
我们在研究了我国其他各税改革的情况后,认为其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
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符合WTO协议基本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
求的地方税体系。其原则:一是坚持国民待遇和减少优惠的原则,二是坚持透明度和
简化税制的原则,三是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体现对国内幼稚产业保护的原则,四是适
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原则,五是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的原
则,六是消费立税、规范税制的原则。
(1)改变内、外资分别实行两套税制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税法
①房产税。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要改变计税
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
以公平税负,也减少房产原值普遍低于评估值而形成的税收流失;要改进税率设计,
可制定幅度税率,以照顾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
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②土地使用税。我国扩大开放后,很多外资企业,还有内资大企业,不是设在城
镇,而是设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名建议改为“土地使用税”
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通过修订《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鉴
于此税原《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订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
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
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别悬殊的情况和增加地方
财政收入。
③车船使用税。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
一征收车船使用税。鉴于车船使用税原《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订的,随着经济的发
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订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
额,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制,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
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种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
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也应同样征收;税名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好,因为此税部
分收入也来自乡镇,也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计税依据可改为以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
废除依附于“三税”的附征形式,好处是税负公平,税基稳定,便于征管;税率改
由中央制订幅度比例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
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3)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①筵席税。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
微,全国1993年仅收91万元,1994年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收了3089万元,只占
工商税收总收入的0.5‰。
②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的目的主要
是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
6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收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2.5亿元,
仅占工商税收总额的0.37‰。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
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可能暂停征收土地增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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