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税收制度的最新变化——税收实体法方面的变化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2.2.2 税收实体法方面的变化
为了应对中国加入WTO后形势,中国目前已经对许多不符合WTO规则的法规进行了
修改,同时建立和完善了许多法规,包括如下:
1.对《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
字第348号)第2条第5项和第4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由于构成了禁止性出口补贴,已于
2001年9月8日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
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明确废止。
2.为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3日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
号),明确了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使用费,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3.无论外购加油机税控装置费用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加油站,均可根据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
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2002年3月1日前购进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
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自2002年3月11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5.2001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包括目前海
关税则第6类30章、第11类52章、58章、60章至63章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出口退
税率由15%提高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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