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税收制度的最新变化——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2.2.1.2 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
2002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规范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如下。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
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
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2)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
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
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
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
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
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
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
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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