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应纳外资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上)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十一、应纳外资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
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
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即按同一税基分别乘以适用
的税率,就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二)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企业按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
根据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4计算应纳税额,或者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适用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地方所得税税率
(三)年度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都应当在按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已预缴企业所得
税税额-应减征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时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已预缴地方所得
税税额-应减征地方所得税额
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
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附送中国注册
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四)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
现行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的抵免做了如下规定:
1.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
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
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1)境外所得税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
额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
税款,超过抵扣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广州市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取得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
500万元;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2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80万元。计算该企
业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及在我国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
(1)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500+200)×33%×200÷(500+200)=66
(万元)
(2)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00+200)×33%-66=165(万元)
留待以后5年内继续抵扣的境外税款余额=80-66=14(万元)
2.非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其
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允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抵扣,但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五)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预提所得税是对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取得的来源于该国的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征税办法的统称。当这类所得在我国
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未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予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
10%的比例税率计征。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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