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应纳外资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下)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六)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将再投资的金额按征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还原为税前利润(或应税所得),再乘
以征税时实际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再乘以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例:设在广州市区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2003年3月将其分得的
2002年度的税后利润2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用于增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再投资应退税额=200÷[1-(30%+3%)]×30%×40%=35.82(万元)
(七)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因解散、合并、经营期满终结等原因进行清算时,首先以当年生产、经营期
间的财务决算,申报缴纳所得税,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
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计
算公式为: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
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
实缴资本)
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例如:广州市某外资企业2002年12月营业期满,宣布终止经营,实施解散清算。
清算时该企业共有资产13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6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
发生清算费用支出15万元。企业所得税率30%,地方所得税率3%。
清算所得=1300-160-1000-15=1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30%=37.5(万元)
应缴纳地方所得税125×3%=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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