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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十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年度   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在这个纳税年度之外的所得,则属于另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范围。但对下 列三种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报 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 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即清算期所得单独计算, 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二)申报缴纳期限和方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 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 税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应扣除的外国税额及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并自 核自缴应补缴的所得税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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