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第二节 纳税筹划案例
一、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
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
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没有组成企业法
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国不是居民纳税人,便是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我国负无限纳税义务,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
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判定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纳税人。
纳税筹划重点做法:(1)尽可能以非居民纳税人身份出现,承担有限的纳税义
务,从而合法地将国外的收入不申报纳税;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
(2)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以避免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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