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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源泉扣缴预缴税的避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二、源泉扣缴预缴税的避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有两种,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 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1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 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代 扣代缴。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总额依1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   纳税筹划做法:   (一)将一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项目转变为交纳预提税,其做法是:没在大陆设 立机构,对在大陆设立机构、场所的,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与其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二)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隐藏于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 利用设备转让的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转让价格,另一方面,少要或者不要上述属 于税法列举的预提税项目的收入,这样就可以少缴甚至不缴预提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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