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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十、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 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等。对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和生产性投资的 优惠在前面已做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重复。下面主要介绍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 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 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 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 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 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 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 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二)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其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 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规定为: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 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 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 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5.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 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预提所得税减免税范围包括: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 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于利润、利息、租 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 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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