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七、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 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 滞纳金,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 行政性罚款,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灾 害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得扣除。   6.非公益、救济性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8.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9.回扣支出。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准备金。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 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 金,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 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   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11.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处理。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等费用。   12.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 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 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 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其他各项支出。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不得扣除。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