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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扣除项目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六、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 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 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 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 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指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 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指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指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 会计惯例。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 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人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 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 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如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 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 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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