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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企业分立纳税筹划方法——分离特定生产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三、分离特定生产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项目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税额。   不得抵扣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通过计算推导,可得出如下结论:   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采用合 并经营的做法对企业比较有利,反之则应将生产免税产品的特定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 的企业,以降低流转税负。   此法同时适用于混合销售行为。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 税应税项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 人,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交纳营业税。企业为了将非应税 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适应税率较低的营业税,达到少交税收的目的,可将从 事应交营业税的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等 部门,设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以降低税负。   例如:广州市某建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材料、建材设备生 产、销售、安装及装修的企业,属下有一非独立核算的安装施工队,负责对建筑材料 及建材设备进行安装、维修。该施工队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基本上都由建材公司提供。 从该施工队的每笔业务都由材料销售和安装收入两部分组成,即既涉及销售又涉及非 应税劳务,而这些业务从税法上来说,都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这些,因此依照税 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没有分开核算,其全部收入均需按17%税率交纳增值税。   该案例的筹划做法是:对企业进行改制,也就是将安装施工队分立出来,成立安 装施工公司B,并且独立核算。这样依照税法的规定,B公司的收入交纳3%的营业税。   假设公司安装施工队2003年2月的收入为500万元,其中建筑材料收入为300万元, 安装工程劳务收入为200万元,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征为40万元,则分立前企业应 交纳的税收为:   500÷(1+17%)×17%-40=32.65(万元)   企业分立后,由于提供劳务的进项税相对较小,因此可以假定全部进项税额都由 销售公司抵扣,则应纳税额为:   建材公司应纳增值税=300÷(1+17)×17%-40=3.59(万元)   施工公司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   通过分立该公司可以少交税收为23.06万元(32.65-3.59-6)   再如:销售空调器同时负责安装的企业,可以另外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二级企业, 专门负责空调器的安装,这样,企业收取的空调安装费就独立出来,交纳营业税, 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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