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如何上诉
录入时间:2003-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3信息】 四、纳税人如何上诉
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纳税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依法上诉。上诉程序实际是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案件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一
审原告或被告上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我国《行政诉
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换句话说,一审的原
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
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应具备下列的条件:
(1)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2)原告或被告对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一审法院重审案件
的判决、裁定均可提起上诉。
(3)提起上诉的上诉状,要写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的理由和具
体的请求等内容。
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宣判前,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
依法裁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二审法院一般不准撤回上诉:
(1)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必须加以纠正,或者发回原审
法院重审,不能撤回上诉。
(2)一审中的被告和原告同时或先后提起上诉的,不能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而
终止诉讼程序。
(3)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处于明显败诉情况下,二审法院裁定不准
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原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决,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上诉
期一过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和裁
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任何人
都具有约束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经过再审程序,是不能加以变动的。所
谓再审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重新审理
的一种审判程序,它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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