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录入时间:2003-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3信息】 五、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如何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对胜诉的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税务机关
败诉,并且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纳税人可申请一审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付给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拒绝履行的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3)拘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由得到司法建议
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被执行,就不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税务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2)判决书或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是尚未完成的。如果给付的义务实体
已经完成,判决书或裁定书是一种确认性质,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如根据《税收征
管法》,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纳税人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必须先按
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交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因此,如果纳税人败诉,即人民法
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原决定,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执行问题,如果纳税人胜诉,则存
在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已入库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并依法要求税务机关做出赔偿。
(3)作为执行的根据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必须是对判决或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中所
确定的义务才能申请执行。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时,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只有具备了这
些条件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