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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录入时间:2001-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应向谁申诉呢?为了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秩序地进行,防止复 议审理过程中出现交叉重复或互相推诿等现象,确保申请人知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①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税务直属分局、税务所等)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和税务机关受理。这里,派出机构应具备两个 条件:一是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派出机构的具体权限;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的主要标志就是有自己的公章。派出机构如果不具备这两 个条件,对其行政行为不服就不能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提起复议。而应向设 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②对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 的复议,由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受理。这是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在法 律责任方面,受委托的代征、代扣、代缴人的行为可视为委托税务机关的行为,因此, 纳税人申请复议时,应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③纳税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直属征 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直属进出口管理税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 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④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总体上讲,纳税人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不能越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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