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录入时间:2001-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按照1991年9月29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税
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
国组织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
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为了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和得以保证,还具体规
定了如下事项:
①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②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③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和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申请应以如下名义进行:
①法人应以法人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提起复议申请。
②不是法人的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应以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户主(业户)名义提
起复议申请。
③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提起复议申请,推举合伙负责人应当
出具书面证明。合伙负责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合伙人。
④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其总机构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⑤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⑥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
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法律上明确了税务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税务行政复
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