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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要递交复议申请书

录入时间:2001-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纳税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有 关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其他人在法律职责上都不能代表该单位。 ②复议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写明当事 人工商和税务登记情况,有助于确定申请人的法律地位,为复议审理提供法律证据。 ③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这里的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样的错误, 其事实根据,以及要求纠正。 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注明是否已经执行原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并附有关 证明材料。写明这一内容,是便于审理机关确定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已经实施。 ⑥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 面通知其限期补正。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之从收到补正答复 之日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没有申请。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要积极配合,在法 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复议期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即被申请入认为需要停 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认为 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还有如下问题也是申请人应注意的: ①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 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记明撤回申请日期, 签名或盖章。但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③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一般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a.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 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c.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d.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 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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