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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93号颁布时间:1994-08-27

     1994年8月27日 国函[1994]93号 国防科工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修改补充后, 已经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和结构问题。请你委会同国家计委、总参谋部对 进一步调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和结构问题进行综合论证,认真吸取前两次调整的经验 教训,统筹兼顾,提出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关于继续推进军民结合问题。国家要把军工高技术转民用列为长期发展战略, 组织制定高技术军转民计划,在发展我国的民用飞机、航天、核电站、通信等方面, 制定必要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对军工行业发展民品,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并鼓励军 工部门以整体优势参与竞争招标;对政策性项目,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军 工部门承担。军工部门也要重视市场,研究市场,根据市场的需求研制开发产品。   三、关于改革军品定价问题。军品价格原则上按计划成本加5%的利润确定。请 国家计委牵头,抓紧研究军品价格调整和管理的办法。   四、关于装备订货预付款问题。原则上军品收购部门在订货时应向生产单位支付 必要的预付款,生产周期长的,实行按进度付款,具体支付办法由购销双方商定。   五、关于完善合同制问题。武器装备研制实行合同制,方向是正确的,但仍需进 一步严格科研成本核算,加强经费管理,不断加以完善。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 定完善合同制的具体措施。   六、关于减轻军工企业税赋问题。   (一)所得税征收。军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规定应上缴所得税,但在近一两年内 可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先征后退全额返还、有的先征扣除包干基数后 返还;对军工行业、军工对外投资、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按统一规定执行。请财政 部、国家税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二)流转税征收。对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 明确免征增值税;对调整搬迁的三线军工企事业单位继续减征流转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地方税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118户军工三线搬迁企业的投资 方向调节税,国家已经给予了照顾,今后仍按此办法执行。军品科研生产及其相应附 属设施用地,原则上免征土地使用税,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七、军品生产技术改造经费,可考虑从国家信贷计划中划出一块资金,由国家计 委负责安排用于军品技术改造。请国家计委商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等 提出具体意见。   八、关于三线企事业单位调整搬迁的借贷停息挂账问题,因涉及面较宽、政策性 较强,请国家计委会同国防科工委、有关银行以及各军工部门,对企业逐个核定,按 贷款渠道及结构详细进行分析,与有关专业银行具体协商解决办法。   九、关于军工企事业单位所需流动资金问题。为解决军工企事业单位流动资金紧 缺问题,可由电子部和军工各总公司定期与各银行总行协商,各银行总行根据军工企 事业单位流动资金的需求情况,会同有关分行,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给予军工 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   十、关于汇率并轨后的汇率价差问题。对汇率并轨后的价差要区别对待,分类解 决。1993年底前国家批准项目时明确纳入中央技术引进计划安排的外汇,在国家 还有外汇价差补贴的情况下,价差由国家统筹解决;其他(部门和企业自筹等)的外 汇价差,按原外汇筹措渠道解决,财政不安排补贴。由国家财政专项安排的“921” 工程、加速核试验等项目用汇的汇率价差,请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十一、关于军工企业合资经营问题。军工企业的合资经营,要根据当前改革开放 的形势,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政策,以及军品科研生产的特殊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 请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提出实 施办法。   十二、关于军工企业破产问题。对少数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军工企 业,在确定其不再承担军品任务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后,可依法进行破产 试点。请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根据军工的特殊情况,对军工企业破产试点需要掌 握的政策界限和办理程序,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十三、关于解决军工企业1991年底前的政策性亏损挂账问题,军工企业历史 上形成的亏损挂账,其原因比较复杂,各军工部门情况也不相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 志的指示精神,兵器总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在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已经和正在办理 有关政策性亏损停息挂账事宜,其他军工部门的此类问题,请有关银行会同各军工部 门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后再研究解决办法。   十四、关于稳定军品科研生产队伍问题。为稳定军品科研生产队伍,可考虑对从 事科技尖端技术研究的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津贴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对从 事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全额拨款单位,国家要保证工资兑现,同时要研究适当解决军 品科研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有关稳定队伍的各项政绩,请国防科工委会同人事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   以上有关政策,地方军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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