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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3-30

     2004年3月30日 国办发明电[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又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 非常重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当前春耕生产及粮 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实现今年粮食的增产,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 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确保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政策的 细化和实化,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 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 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 的自觉性。   二、增强责任感,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 层落实责任制。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 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 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 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 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 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 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 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 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 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 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 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 愿。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 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 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 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 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 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 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 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 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 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 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 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 主要领导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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