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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颁布时间:2004-03-22

     2004年3月22日 国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 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 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 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 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 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 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 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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