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8日 桂财综字[1997]第13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
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
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7年我区继续对历年拖欠的“两金”清缴入库,自治区对各地市不再
下达“两金”清欠任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
合,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我区1997年“两金”的清理欠收工作。
整个清理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
二、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组织企业单位对历年缴“两金”的情况进行清查,由
企业单位按要求(附表一)如实填写,凡是有欠缴“两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供199
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报当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欠交“两金”的企
业单位逐户进行审核,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三、对欠缴“两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当地国税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集中清
理,财政部门要提供有关报表及资料。
四、对符合减征或免征欠缴“两金”条件的企业单位,由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当
地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会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组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或财政专员办事处审
批。各地市上报时,要以市、县为单位汇总(填附表二)单独上报,并附单位申请及
199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有关资料。
五、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单位所欠的“两金”,各级国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限期追缴入库。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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