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版发票使用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2001]254号颁布时间:2001-03-22
2001年3月22日 深地税发[2001]254号
各分局:
我局于2001年1月1日已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根据各分局在执行中反映的问
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发票换票证》和《换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
定,税务机关进行检查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
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统一开具《税务检查调取帐
簿、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在检查时发现以
假发票、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入帐的,一律将不合法凭证原件调回,同时开具《换
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并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开具《证明单》时,可将每本财务原始凭证中的所有不合法凭证用1张
《证明单》换取,但必须将每份不合法凭证的号码填写在《证明单》上以备查。在检
查中对当场无法鉴定发票真伪的,先开具《清单》将发票调回并交由各征收分局发票
科(征收所)或市局征管处鉴定,经鉴定为合法凭证且未发现有发票虚开或大头小尾
等违法行为的,应将原票返还纳税人并收回《清单》;经鉴定为假发票的,则开具
《证明单》,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
(一)使用范围
凡法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间非应税的成本文付凭证(本体维修基金除外)和费
用支付凭证,如收取征地、拆(搬)迁补偿费等,可使用此种发票,企业、行政事业
单位间其它各种非应税资金往来不使用此种发票。
(二)开具方法
此种发票限税务机关征收门面开具。纳税人凭有效合同及支付单位证明到各征收
分局(征收所)申请,经征收分局指定有关科(征收所)审核,并经分局(征收所)
领导审批后到征收科(征收所)征收门面开具。
三、关于拍卖行拍卖不动产的发票开具问题
拍卖行拍卖不动产,除由拍卖行向委托方开具《广东省深圳市拍卖行业专用发票》
外,拍卖行或不动产原业主应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开具《广东省深圳市
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发票》给新业主,同时应向税务机关缴交有关税款。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当地国土产权部门等单位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的,则由委
托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并代征有关税款。
四、关于旅游业专用发票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
宿和交通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据此,新版旅游业发票设计了代垫费用栏和实收
费用栏。但很多旅游单位在实际操作时反映,因为填开发票时只知全部收费,未来发
生的代垫费用尚不知晓,故无法填写。鉴此,市局明确如下:凡填开发票时无法区分
代的垫费用和实收费用的,一律按全部收费只填写合计栏,代垫费用栏和实收费用栏
可不填;实际征税时,按代垫费用的原始凭证抵减营业额。
五、关于《业户营业汇总凭证》的使用规定
所有使用定额发票的查帐业户需要以凭证入帐的,一律使用《业户营业汇总凭证》
作入帐凭证。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