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364号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穗国税发[2000]364号
经广州市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多个营业机构合并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盈亏相抵的顺序如何确定
的问题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机构,且适用税率不同,合并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
当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时,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盈亏相抵后缴税;抵亏的顺序在税
法未有明确之前,各单位可以采用平均抵亏的方法处理,即营业机构的亏损额分别按
相同的比例由各盈利的营业机构的利润平均抵亏。
二、关于承包经营企业实际经营亏损,当按合同规定应返还的数额与实际返还数
额不一致时应如何计缴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承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经营亏损,按照就高
征税的原则应以承包者按合同规定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额作为企业计税所得;如
果由于承包人本身就是企业的股东,而导致实际返还数额与按合同规定应返还给企业
的数额不一致时,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出包经营后仍然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缴税,
而承包者已不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并已承担了经营亏损风险,因此,可按承包者实
际返还的数额作为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缴所得税。
三、关于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的归属年度与
实际支付年度不一致应如何列支的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
机构”),向其总机构支付与其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应提
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分支
机构与总机构的纳税年度不相同,造成管理费用的发生期与实际支付期不一致,使得
分支机构在正常的纳税年度下无法核算其应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用,从而无法正确
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支付期在次年的4月30日之前,可在汇算清缴
时进行调整;如果实际支付期在次年4月30日之后的,该管理费用可在其实际结算
支付的年度进行列支。但如归属年度属于免税期的,实际支付年度属于征税期的,该
项管理费用不予列支;如归属年度属于减半期的,该项管理费用可在征税期内减半列
支。
四、关于企业应列支而未列支的费用能否在以后年度列支的问题
企业的成本、费用一般可划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当企业发生应列支而
未列支的费用时,如果该费用是收益性支出,对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仍未列支的,不
能在以后年度内列支。如果某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已确定的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
内发生应列支而未列支的资本性支出,可视下列情况而定;
(一)如属企业擅自更改主管税务机关原确定企业的折旧、摊销的方法或年限而
导致该费用未列支的,该费用不能在其以后的纳税年度列支。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如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发生应列支而未列支费用的,可
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审批后,可将以前年度未列支的资本性
支出在剩余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内平均分摊列支。
(注:如企业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前未确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
以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最短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为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无
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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