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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填发日期为“19”年份字样的普通发票核销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444号颁布时间:2000-06-08

     2000年6月8日 穗国税发[2000]444号   我局《转发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t1999] 763号)规定,填发日期印有“19  年  月  日”字样的普通发票使用期 限至2000年6月30日止。为了做好上述发票的核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填发日期印有“19  年  月  日”字样的普通发票和订购发票一律 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在2000年8月底前必须做好上 述停用发票的核销处理工作。普通发票需核销的各种发票名称和发票代码,可对照 《停用普通发票一览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未使用的上述空白普通发票、订购发票,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销(经剪 角核销后的发票必须完整保留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企业需核销的整本未使用的上述 空白订购发票,可不剪角而采用直接销毁的办法进行处理;企业需核销的整本未使用 的上述空白普通发票数量较多的,也可采用不剪角而直接销毁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整本未使用的上述空白普通发票和订购发票的销毁,必须由企业报主管国 税机关审查核实后,由国税机关和企业各指定二人负责共同监督发票的销毁工作。 附件:停用普通发票一览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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