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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剪开式发票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413号颁布时间:2000-05-26

     2000年5月26日 穗国税发[2000]413号   为了强化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增加使用剪开式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6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决定,我市从2000年7月1日起,启用剪开式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剪开式 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剪开式发票的特征:新启用的剪开式发票,保留了普通发票原有的特征,只 在发票联右边增加了两排大写固定金额(发票最高限额的头两位金额)的剪票栏(除 发票联外,其他联次不印剪票栏);发票装订位置由原来的左边改为右边装订(票样 见附件)。   二、剪开式发票的使用:销货方(开票方)在填开剪开式发票时,须同时剪开发 票联右边剪票栏相应的大写固定金额,才属有效发票;购货方(接收方)在取得剪开 式发票时,必须取得带有剪票栏相应大写固定金额的发票才应有效。   三、剪开式发票的种类:在万元版、十万元版《商品销售发票》、万元版《加工 修理修配发票》三种普通发票中先试行使用剪开式发票。今后将视实际情况再在其他 种类的发票推广应用。   四、我市启用剪开式发票后,原万元版、十万元版《商品销售发票》、万元版 《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普通发票在我局没有通知停止使用前,仍可继续供应和使用。 附件:剪开式发票式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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