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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税税务登记违章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311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穗国税发[2000]311号   为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对税务登记违章行为的处理,现将《广州市国税税务登记 违章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国税税务登记违章处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已由广州市国家税务 局统一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基层国税机关不再另行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国税税务登记、变更国税税务登记和注销国税税 务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 国税税务登记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   三、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罚款10元;逾期超过120天仍 不改正的,从逾期超过120天起,每逾期一天,罚款20元,最高罚款数额为10 000元。   (二)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最 高罚款限额为2000元;逾期超过120天仍不改正的属情节严重,在罚款2M0 元的基数上,从逾期超过120天起,每逾期一天,罚款40元,但最高罚款数额为 10000元。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国税税务登记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税主管 机关在当地报纸或税务公告栏宣布其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有权收回有关的税务 登记证件和发票。   五、纳税人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件的,应于三日内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并公开声明作废。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作废手续是:广州市区内的遗失者 声明,一律在《广州纳税指南》上登载,广州市属县级市的遗失声明,可在当地县级 市报纸或《广州纳税指南》上登载。对已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出示登载证明的, 主管国税机关可受理其补发国税税务登记证件的申请。   六、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注销其国税税务登记。 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七、各级国税机关自发现经管的纳税人有上述税务登记违章行为之日起至违章行 为被纠正前,应暂停该纳税人的领购发票权,纳税人确需要填开发票的,到主管国税 机关按次填开。   八、本暂行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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