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363号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穗国税发[2000]363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问
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
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格按照《通知》以及《关于
对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新审批的通知》(穗国税发
[1996]255号)第二条的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管理工作。
(一)做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敦促
其尽早到国税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对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各单位要及时纠正并要
求企业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此前企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而取得的减免税款要按规定
补征入库,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对1999年已进入获利年度但仍未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必须在2000年6月15日前将企业的申报资料上报我局涉外税处。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掌握外
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外商投资企
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清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查、清理的范围
1.1999年12月31日前成立,虽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但没有办理减免
所得税报批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
2.到2000年4月30日为止,已经办理减免所得税报批手续但减免税期未
满的企业。
(一)调查、清理的程序
第一阶段从5月15日开始至5月31日止为企业自查阶段。各经管单位在做好
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向企业派发《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一)(略);
第二阶段从6月1日开始至6月15日止为国税机关核查阶段。各单位对企业上
报的自查表进行认真的核实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阶段从6月16日开始至6月30日止为统计汇总阶段。各单位对所属企业
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进行统计及汇总,认真填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情
况统计表》(见附件二)(略)。
(三)调查资料的上报时间。各单位对本次调查、清理情况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总
结。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包括总体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工作建议等内容)及统计表上报我局涉外税处。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重视本次调查清理工作,切实将调查任务落实到位;
2.各单位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整改,并主动将有关情况上
报我局;
3.各单位要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完善国税机关内部的审批管理制度,正确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这次调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本次调查的资料作为企业的基本资料归入企业
的征管档案之中。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0年4月11日 粤国税函[2000]191号
近期,省局从一些地方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材料发
现:一些企业未办理报批手续就享受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虽已进入了获
利年度,却未提出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优惠期即将过去才提出申请,要求补办
有关手续。为了纠正上述错误的做法,现就报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
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
收优惠。凡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而未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视为放弃,不得再
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只能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要按
照上述规定办理。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申请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各地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情况要进行一次清理,发现企业未经批准就享受税收优惠的要坚决纠正,税款要按规
定补征入库;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敦促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享
受税收优惠的有关申请手续,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
三、1999年前已进入获利年度需要上报省局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各地必须于今年6月30日前把有关申报资料上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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