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048号颁布时间:2000-12-25
2000年12月25日 穗国税发[2000]104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广州纳税指南》2000年第1
期67页)的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可选择退(免)税办法;对出口货物仍选
择免税办法的老企业,其不征不退政策执行至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
起改按退税办法。为做好对“老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现对“老企业”出口货物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问题
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一律由原出口免
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先
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老企业”(即年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自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仍实行免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关于“老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后的具体政策和管理问题按照《通
知》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出口货物清理问题
(一)对出口货物的清理
各征收单位应对“老企业”在200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老
企业”实行退(免)税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对2001年1月
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2001年1月1日后在财务上作销售的,仍按出口免税办
法执行。
(二)对购进国内原材料的清理
各征收单位应对“老企业”在2001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国内原材料进行清理。
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开票日期为准(如果验收入库日期早于开
票日期则以验收入库日期为准)。对“老企业”2001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国内原
材料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转入成本。
(三)对免税进口料件的清理
各征收单位应对“老企业”在2001年1月1日前进口的免税料件进行清理。
准予模拟抵扣的进口免税料件以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为准,对“老企业”在
2001年1月1日前购进的免税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再给予视同已征税款抵扣。对
个别2000年底期末库存较大确需结转2001年申请抵扣且财务核算清晰的企业,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进料加工手册》、进口料件核算等存货明细帐、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盘点报告等资料,经经管国税机关审核、市局批准后,可给予结转200
1年视同已征税款抵扣。
四、各征收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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