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94号颁布时间:2001-01-21
2001年1月21日 穗国税发[2001]9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粤国税法[2000]2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申请定期减免税的办理手续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知》的有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申请定期减免税的办理手续,可分为资格确认手续和申请享受减免税手
续两部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资格确认。凡企业成立后按税法规定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其
正式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性企业的资格确认手续,并提
供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合同、章程;
3.企业申请函;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规定可以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应下发《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的确认书》(见
附表1)。
200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条件尚没有办理确
认手续的,应于2001年6月底前向征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
0日内或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的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减免税的
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申请表》(见附表2);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
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对企业
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才能下发《广州
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批复书》。
对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如企业选择从
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应于次年起30日内办理申请享受所得税
优惠的手续。
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资格确认以及享受减
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涉及弥补亏损的处理问题。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申报
季度所得税时,如以前季度发生亏损,应先按时间的先后秩序弥补企业以前季度发生
的亏损,待以前季度发生的亏损弥补完后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
后有余额的,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的处理问题。各单位应按
《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我局下发的《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364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月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
准。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资格确认书》(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申请表》(略)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附件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 粤国税发[2000]28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52号7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凡外方投资不到位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0]147号文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
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
开业并实现获利年度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
(包括7月1日)开业并实现当年度获利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
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要认真对实行减免税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减免税资料的管理档案,
包括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各种资料、减免税批复文件及企业享受减免
税后的变化情况等,并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四、对经批准实行“两免三减半”以及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要按税法规定要求其履行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申报,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
五、各地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国税函[2000]191号)的规定,凡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而未申请享
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视为放弃,不得再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只能享受剩余期
限的税收优惠。对经审查发现有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外商投资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国税发[2000]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间题,通知
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
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
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
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
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
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
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提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
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
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
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
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