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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9]819号颁布时间:1999-11-23

     1999年11月23日 穗国税发[1999]819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 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审批工作,由各征收单位上报我局 涉外税收管理处负责办理;对设备的监管、核销和补税工作,由各征收单位负责;如 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补税行为的,征收单位应于季年终了后1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 企业转让(已退税)国产设备补税情况季报表》(附后)报我局涉外税处。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 设备退税申报表》由我局印制,各征收单位领发给企业。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已退税)国产设备补税情况季报表(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8日 粤国税发[1999]32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作 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等工作,由各市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办法》中“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参与投资的所有外国投资 者;“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投资总额;“资本 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核定退税投 资总额中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仅指货币投资,不含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折 价的金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用追加的投资额采购国产设备的,凡追加的投资额经过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且手续完备,可以按《办法》的规定给予退税。   四、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购进时间,以购进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日期为准3“已购免税进口设备”的时间,以进口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日期为 准。   五、《办法》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财税字[1996] 8号、粤国税发[1996]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签订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 合同后,到当地市级主管其退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登记(已办理出口货物 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并在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 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到上述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每份采购合同对应一份《登记手册》,合 同履行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将《登记手册》收缴留存备查。   七、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企业,应在设备购进的次月税法规定的征收期 内,填具《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一),并持有关凭 证资料向当地征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当地征税税务机关经审查无误后,报市级国家 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八、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退库方式、办法,按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 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文 规定。   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 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在上述行为发生时向当地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 关办理购进国产设备变更用途登记,并按《办法》规定补缴其已退税款。   十、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情况,并将每月 审批的退税额在省局进出口税处要求上报的《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中,单独增 加一栏统计上报。各地税务机关还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填具《广东省外商投资金 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季报表》(附件二)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十一、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除了要严格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办法)及省局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广东省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二、有关表格由各市自行印制。 附件:1.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略)    2.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季报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1999年9月20日 国税发[1999]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 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 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 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 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 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 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 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 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 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 的国产设备;   (三)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 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 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 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 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 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 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帐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 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 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 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 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为行,或者发生出租、 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 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 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 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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