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040号颁布时间:2000-02-22
2000年2月22日 粤国税发[2000]04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严
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
加强对清算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有步骤、
有计划地做好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
二、各市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召开有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
清算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做法要求,把清算工作与贯彻政策、健全管
理和打击出口骗税结合起来。
三、各市对于来源潮汕地区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通知》
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四个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本
地区的出口退税工作必须结合清算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办
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
四、自1999年起,由于我省大部分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老企业,下
同)的退(免)税管理工作已由涉外税收管理系统负责。为了共同做好1999年度
的消算工作,凡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免)税的管理工作由涉外税收管理系统负责的,
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外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以及至
今仍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最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两个部门的清算结果汇
总,一并以市局的名义上报省局。
五、为了全面掌握1999年度全省出口骗税和涉嫌出口骗税的情况,请各市局
结合清算工作对本地区1999年度发现并查处(包括已经查处和正在查处)的出口
骗税和涉嫌出口骗税案件进行清理、汇总,随附表12填写后一并上报省局。
六、根据实际情况,1999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附表5和附表8仍
延用去年省局修改过的附表5(见附件一)(略)和附表8(见附件二)(略),同
时补充了附表11《1999年度结转2000年应退未退税款清算表》(见附件三)
(略)和附表12《1999年度出口骗税与涉嫌出口骗税情况表》(见附件四)
(略),现一并印发。
七、清算结束后,要对企业发出清算处理通知,格式仍按照去年省局制定的《清
算处理通知书》,《清算处理通知书》由各市自行印制使用。
八、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必须在3月31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各地要严
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填表,同时写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和
附表1-4及附表10-12在保证逻辑关系和数据准确无误阶情况下,于4月15
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九、为了做好1998年度的清算工作,省局决定在各地清算工作的基础上将视
情况进行抽查。清算结束后,省同还将继续对各地的清算情况进行评比,对于工作突
出、成绩显著的地区将继续授予"先进单位"的称号,对于工作马虎,不按时上报清算
结果的地区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 国税函[2000]94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3
月31日止,对1999年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
清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并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
政策,外贸出口进一步增长,出口退税额增幅较大,但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
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1999年
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
时、高标准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的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老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要求
比照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和总
局下发的退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
补退。
(二)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89号)精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继续实行出口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是否提出申
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
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收齐备查,
清算时对未收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四)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出口企业申报
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
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
假的问题。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
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
河)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三、
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函调工作。对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
物,必须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8]406号)的规定进行发函调查,在严格审核并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
方可办理退税。对按总局有关规定应发面而未发函的,要抓紧补发函,已退税款必
须立即追回;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
回函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回函等情况的,一律暂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要责令出口企业限期举证,超过期限仍未
提供举证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税。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
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1999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需要,总局对《清算办法》所
附的部分清算表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
现一并印发(格式见附件)(略)。
六、请各地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上报总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司)。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3、附表10)(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