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1999]344号颁布时间:1999-11-15

     1999年11月15日 粤国税发[1999]344号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下称《申报办法》)省局已经以粤 国税发[1999]176号文下发,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申报办法》,经与部分 市局流转税科(处)长和省局有关部门座谈讨论,现就《申报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 明确如下:   一、查补税款的填列。对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 项税额的,不需调整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其他栏目仍应按《申报办法》 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后补缴增值税填列申报表的处理,除应调整第9栏"出口货物 免税销售额"、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本月数外,其他栏目比照查补 税款的调整方法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第30栏 "期初未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截止本月初累计未缴(多缴)的税款。当上期第33栏 "期末未缴税额"出现负数时,即有多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税部门审核批准预 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负数)作抵减多缴税款反 映;当上期第33栏"期末末缴税额"为正数时,即有未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 税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正数) 作增加未缴税款反映。   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包括截止上期累计欠税(多缴)的数额和本期应纳税额 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   第34栏"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如出现累计有多缴税额 的情况,此栏用负数反映。   三、申报表第11栏"进项税额转出"可只填写总数,但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 得抵扣税额"应单独填写。   第12栏至第15栏以及第17栏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免税货物用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规定执行。   四、将《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十四)项第3点改为: 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如果由于销货退回或进货退出等原因,填报报表时第 20栏"销项税额合计"或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出现负数时,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五、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申报表的填写。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其累计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应相应转到新的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中,其他数据不转。   六、《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征管实际,自行掌握是否采用此表 或调整该表的有关栏目。   七、附报资料的报送,在"备查资料"部分增加报关单原件。   八、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产品免税申报表",自新的申报办法开始执行后停止填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