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95号颁布时间:2000-03-15
2000年3月15日 穗国税发[2000]195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
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43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具税务凭证的机关,是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对外税务中心分局,
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具体由税政部门负责,各单位应做好对付汇税务凭证和
印鉴的管理工作。
二、由机关团体、各种组织等单位统一组团出国培训、考察、展览等活动需对外
支付外汇的,应出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为简化手续和便于管理,由
组团单位统一申请出具税务证明。凡组团单位为市级以上的单位,统一由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出具;凡组团单位为区、县级单位的,由该单位所属的区、
县级国家税务局出具。
三、中、外海洋石油公司涉及的业务需要出具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免税证明的,
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出具税务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税务机关
存根联,第二联为银行或外汇供汇联,第三联为企业留存联。税务凭证的格式见附件
一、二、三(略)。上述证明由第三中心分局印制和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四、请各征收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述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
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实
施办法
2000年2月28日 粤国税发[2000]043号
为了完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管理,有效遏制逃套汇和偷逃税行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广州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以广州汇发[2000]7号
转发)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具税务凭证的机关
我省境内企业(含公司、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国内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企
业,下同)在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所需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税务凭证,由主管其企
业所得税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出具。
二、出具税务凭证的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下列付汇人出具涉及企业所得税征、免事项的税务凭证:
(一)与外方签订非货物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
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的企业;
(二)需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税后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
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需购汇或从其
外汇帐户中汇向境外的外国企业。
三、出具税务凭证的种类
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凭证种类有三类共六种:
(一)完税证明
1.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2.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二)免税证明
1.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2.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三)不予征税证明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四、出具税务凭证的规定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以下规定区别情况出具相应的税务凭证:
(一)对以下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或经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
关应出具企业所得税征、免税证明:
1.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
统计、调试、咨询、审计、代理、管理、承包工程、文化、体育等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
2.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
转让、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和其他收入等。
对上述收入经审核为征税的,应出具征税凭证,按附件一(略)、或附件二(略)
的有关要求填制,并加盖"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上述收入经审核批准为免税的,应出具免税凭证,按附件四(略)、附件五
(略)的有关要求填制,并加盖"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
(二)对以下支付项目,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免予征税或不征税,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相关税务凭证:
1.股息。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
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外方的股息免于征税,上述企业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
外支付税后分配的股息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
税完税证明或确认的减免税文件,按附件三(略)有关要求填制,并加盖"付汇税务
证明专用章"。
2.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手续费、广告费、设计费、
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不征税,我省境内企业购汇
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的证明,由
主管税务机关按附件六(略)的有关要求填制,并加盖"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
五、出具税务凭证的程序
出具税务凭证的程序是: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然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单位
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复查,最后出具有关税务凭证。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有关税务凭
证。企业申请时,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出证申请表》,填表后,附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的税务凭证手
续。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1.对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1)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合同及其中文译本;
(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
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
(5)税务机关对有关项目征免税的审批件;
(6)有关项目的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经查验后复印一套留税务机关。
2.支付股息
(1)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4)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纳税申报表;
(5)有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
(6)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征、免审批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资料经查验后复印一套留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的基层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报送的
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内容:
1.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表式内容与所报送的资料是否一致;
3.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等。
经审核无误后,初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复审。
(三)税务机关复审并出具有关税务凭证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收到经初审后的出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除对有关表式和
报送的资料复审外,还需审核以下内容:
1.对征税和免税出具税务凭证的申请,审核支付人提交的支付项目的纳税资料
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2.对出具不予征税的申请,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
税法规定;
3.出证税务机关对付汇人每次付汇出具证明,应逐一对照有关纳税申报表及纳
税缴款书、免税额或不征税额核定批件等凭据所载金额,开具税务凭证。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经复审无误后,对出证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据此为有关申
请人开具相应的税务凭证,同时,对纳税缴款书加盖"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
税务凭证和出证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出证税务机关保留,第二联送外汇售
付部门或初审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企业存查。
六、出县税务凭证的管理
(一)各出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岗位和专门人员办理出证及有关管理事宜,并
按照汇发[1999]372号文、广州汇发[2000]7号文及本实施办法的规
定,建立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有关表格的管理
1.有关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2.初审税务机关和出证税务机关对支付人提交的出证申请表应按户逐一编号,
并在内部建立相应的台帐及有关资料档案,记录受理、初审意见及出具税务凭证的情
况等。
(三)税务凭证管理
1.有关税务凭证的管理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凭证由省局统
一印制、发放。
2."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级出证税务机关按省局的统一规格制作,并指定
专人保管、加盖,印色统一用红色,空白凭证在出具前一律不得加盖此章。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