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0]184号颁布时间:2000-03-09
2000年3月9日 穗国税发[2000]18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9]344号)和粤国税流函[2000]04
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粤国税流函[2000]04号文中第二条第1、2点所提及的"检查部门"
包括国税部门以外的检查部门,如审计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
二、企业自查或国税部门检查出的应补(迟)税额属于当年度的(税款所属时
期),统一按粤国税流函[2000]04号文第二条第2点执行。
三、对"期初未缴税款"栏(即申报表30栏),国税部门在启用新版征管软件初
始化时,暂按企业申报数输入;以后审核有差错时,再按查补处理。
附件:1.粤国税发[1999]344号
2.粤国税流函[2000]04号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粤国税发[1999]344号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下称《申报办法》)省局已经以粤
国税发[1999]176号文下发,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申报办法》,经与部分
市局流转税科(处)长和省局有关部门座谈讨论,现就《申报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
明确如下:
一、查补税款的填列。对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
项税额的,不需调整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其他栏目仍应按《申报办法》
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后补缴增值税填列申报表的处理,除应调整第9栏"出口货物
免税销售额"、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本月数外,其他栏目比照查补
税款的调整方法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第30栏
"期初未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截止本月初累计未缴(多缴)的税款。当上期第33栏
"期末未缴税额"出现负数时,即有多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税部门审核批准预
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负数)作抵减多缴税款反
映;当上期第33栏"期末末缴税额"为正数时,即有未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
税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正数)
作增加未缴税款反映。
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包括截止上期累计欠税(多缴)的数额和本期应纳税额
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
第34栏"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如出现累计有多缴税额
的情况,此栏用负数反映。
三、申报表第11栏"进项税额转出"可只填写总数,但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
得抵扣税额"应单独填写。
第12栏至第15栏以及第17栏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免税货物用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规定执行。
四、将《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十四)项第3点改为:
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如果由于销货退回或进货退出等原因,填报报表时第
20栏"销项税额合计"或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出现负数时,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五、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申报表的填写。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其累计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应相应转到新的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中,其他数据不转。
六、《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征管实际,自行掌握是否采用此表
或调整该表的有关栏目。
七、附报资料的报送,在"备查资料"部分增加报关单原件。
八、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产品免税申报表",自新的申报办法开始执行后停止填报。
附件2:粤国税流函[2000]04号
关于纳税人自查或被检查后应调减(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调减)销项税
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应如何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目反映的
问题。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176号)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精神,现重新明确如下:
对检查后应查补(或查减)的数额(即指:经检查,发现应调增的销项税额、进
项税额转出数以及调减进项税额与应调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调增进项税额之
差为正数时为查补的数额,反之,为查减的数额),应进行有关会计帐目调整,并根
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科目的调整情况和补(退)税情况,按以下情况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栏目:
一、如检查以前年度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按检查部门
的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或退税)的,在"税款计算"部分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
直接作增加(或减少)反映。并根据税款缴纳情况调整"税款缴纳"部分的相关栏目,
申报表其他栏目不作处理。
二、如检查当年度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除调整申报表
"销项"、"进项"部分的本年累计数、"税款计算"部分的"销项税额合计"栏(20栏)
"进项税额合计"栏(21栏)的本年累计数外,其他栏目还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
理:
1.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或退税)的,在"应纳税额"栏(26
栏)、"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28栏)本年累计数作增加(或减少)反映,并将该
调整的数额在"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相应作增加(或减少)反映。
2.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调整留抵税额后再入库(或退税)的,还应区分以下三
种情况:
(1)查补的数额大于企业留抵税额的,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22栏)填0,
查补数额与企业留抵税额的差额在"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作增加反映;"实
际抵扣税额"栏(25栏)的本年累计数应按本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企业留抵
税额(即查补税额冲抵的留抵税额)减查补税额中多报(或少报,用负数表示)的进
项税额填列。
(2)查补的数额小于企业留抵税额的,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22栏)按企
业留抵税额和查补数额的差额填写;"实际抵扣税额"栏(25栏)的本年累计数按本
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查补少报(或多报,用负数表示)的销项税额填列。
"税款缴纳"部分的其他栏目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3)查减的数额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调整企业留抵税额的,应在申报表"上期
留抵税额"栏(22栏)作增加反映,并视其对调减数额的处理情况比照上述方法处
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