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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零售避孕药具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穗地税函[2001]36号 局属各单位: 近接部分单位询问,要求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医药总公司、市物价局、市税 务局《关于在市区内试行避孕药具零售的通知》(穗计生委[86]95号、穗药发[86]624 号,以下简称穗计生委[86]95号、穗药发[86]624号)中有关医药、药材零售点零售避 孕药具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间题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第四点规定精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明确规 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现重申:上述穗计生委[86]95号、穗药发[86]624号文件中的所得税 政策已经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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