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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游戏厅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1-15

     2001年1月15日 穗地税发[2001]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 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电子游戏厅营 业税税率由12%调整为20%。现将我市(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执行调整电 子游戏厅营业税税率政策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游戏厅营业税纳税人在2001年2月至3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补缴 2000年7月--12月因适用税率调高所增加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电子游戏厅营业税纳税人应自2001年1月起按20%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经营多项娱乐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电子游戏厅及其他娱乐业项目的 营业额;未能分别核算电子游戏厅及其他娱乐业项目营业额的,其他娱乐业项目与电 子游戏厅一并按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和补缴电子游戏厅税、费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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