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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1-24

     2003年1月24日 鄂地税发[2003]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基础,规范征管资料管理,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 收征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归档文件整 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管全过程中形 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案卷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 录。   社会保险费和其它地方规费的征管资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 准确的原则,并与税务信息化和税务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相统一。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内容包括税收征管资料的采集(录入)、整理、移交、归档、 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部分。   第四条 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 负责征管资料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基层征 管单位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 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及城区与乡镇征管的不同 特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城区和乡镇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模式及标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 资料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乡镇分局(所)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可由市、州、直管市局按照规范、简易、实用 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基层征管单位(局、分局)都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 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管理征管资料档案,统一使用《湖北地税 系统档案管理软件》,实现对纸介质和非纸介质征管资料档案的自动化、一体化管理, 加快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征管资料这 一重要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程度。   第二章 资料分类   第八条 征管资料分类是将征管资料按其来源、时间、问题和形式的不同,分成若 干层次和类别,构成征管档案资料有序体系的过程或活动。   征管资料分类可按业务管理与操作层次、存储介质、基本资料与非基本资料、单 项与综合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宜选用年度、机构或问题、保管期限复式分类法, 或选定其他分类方法综合使用。   在选定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编制分类方案。分类方案是指在确定分类 方法的基础上,标列各级类目名称,固定全宗分类体系的分类纲要。   第九条 资料分类中的“问题”按税收征管业务一般可分为:税务登记类、账簿凭 证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发票管理类、税务稽杏类、综合类(参考附件一)、 征管质量考核类、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类等。   第十条 在征管信息化运行中使用的税收征管软件,涉及到的税收征管资料分类参 考《湖北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征管资料按管理需要可分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 按管理需要和涉税事宜可分为:必备基本资料和非必备资料。必备基本资料是指建立 征管档案必须具备的资料(参考附件二);非必备资料是指根据基层征管单位实际需 要和办理不同纳税事项所需归档的资料。   第三章 归集流程   第十二条 地方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按征管流程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 员负责收集、初步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审核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征管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归集流程操作:收集资 料——分析资料——确定归档范围——按年度、问题和保管期限三级分类——以件为 单位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及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由相关 职能部门(岗位)收集,按月移交其他单位或归于相关征管档案;实现征管信息化的 单位除按月移交或归档外,还应按倍息管理规定将上述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委托代征的相关申报征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负责收集。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中形成的所有检查资料按规定传递、收集、整理、归档,其中 的检查结论、处罚决定、处理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结论性、处理和处罚性资 料,稽查部门应在结案后30天内复印送交被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入户管档 案。   第十六条 市、州、直管市局可根据征管资料形成及使用要求,确定各类资料移交 的时间、程序及手续。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 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 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表 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税收 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 的全部资料,并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财务报表等项目分类 顺序归档。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一般按地段、行业等归档、实行多户一档。并按 税务登记、定税、申报、征收、停复业等项目顺序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管资料按涉税事 项归档,征管资料较少的可多户一档。   第二十一条 分户档案中的税务登记类资料归入登记年度档案或当年度档案由市、 州、直管市局明确。   第二十二条 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同类资料 应排放在一起,以便查阅和调用。   第二十三条 归档资料应技件进行装订。批转资料在前,被批转资料在后;结论性 资料在前,证据性资料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   第二十四条 永久、长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必须去掉金属物,短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可 保持原装订方式。   第二十五条 归档资料应依据分类方案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 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   归档资料目录应装订成册,一般一年一本。目录应置于归档资料之首。   第二十六条 资料装订时,装具一般使用薄形斜口无酸纸封套,特别厚的资料可用 无酸纸档案袋。   第二十七条 资料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 等项目的备考表置于每个档案盒内资料末尾。   第二十八条 档案盒的封面和盒脊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题名要简单、准确地 反映盒内资料内容。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档案盒及题面在市、州、直管市范围内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声像资料应单独存放在档案盒或像册中,要用文字标出摄制或录音的 对象、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责任人。   数据备份形式的征管资料可参照纸质资料和声像资料的要求归档、存放。   第三十条 每年形成的征管资料,应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税务稽查资料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归集;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分 类整理,与税收征管资料统一归档。   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 应以纸质形式保存。   计算机数据库中存放的各种征管清册、台账等综合资料每年底前应集中打印成册 或数据备份,并按要求归档。   第五章 保管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 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并对征管资料的归集、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基层征管单位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征管资料,均应集中统一保管,历年征管 资料必须由档案室保存,当年征管资料应由征管各岗位分别归集,集中到专用档案柜 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征管资料应按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征收方式、行政区域或不同行业等 标准进行分类排列,并科学地编写档案号。   第三十三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 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征管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完整移交。 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性、长期性和短期性三类。   永久性保存资料是指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发票、伪造发 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资料、保管期为永久。   长期性保存资料是指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资料,保管期为 十五年。   短期性保存资料是指税收征管中形成的一般资料、凭证等,保管期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征管资料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 销毁。   第三十七条 征管资料调阅、复制、移送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 要的手续,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六章 资料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建立和实行征管资料档案检查考 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资料管理的质量标准,每年按照质量标准或要求对基层征管 单位征管资料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考核,检查的重点是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中的必备 基本资料,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未按资料档案管理规 定执行或未达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 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   第四十条 资料检查应与征管质量考核同步进行,检查方式和时间由市、州、直管 市局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 度(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征管和资料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征管资料按税收征管环节分类明细(略)    2.综合资料和分户档案中的必备基本资料(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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