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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14号颁布时间:2002-07-01

     2002年7月1日 鄂地税发[2002]114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01]49号文件要求,省局对省 局及原省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废止、失效、 修改以及继续适用的文件目录以鄂地税发[2002]72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其中 需修改的文件有21份。根据国家统一税法规定以及近年来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省局对其中的14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另外,尚有7份文件待国家税务总 局有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后再行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序号1:   1994年12月6日 鄂地税发[1994]88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段 从事交通设施养护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一、《通知》第一条废止(鄂地税发[1999]82号文第二条)。   二、《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对交通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 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包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企业、单位和部门的道路、桥梁、隧 道等工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包本独立核算 单位内部工程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通知》第四条修改为: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段、施工队凡承建省级重点项 目道路工程、国道工程,并通过工程指挥部逐级下拨工程款项,对施工企业取得的收 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序号2:   1994年12月17日 鄂地税发[1994]094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费”、 “过桥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此《通知》全文废止,改按鄂地税发[2001]20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3:   1995年1月3日 鄂地税发[1995]009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感化工市场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通知》第三条废止。   序号4:   1995年10月13日 鄂地税发[1995]27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民族区域 自治法律法规有关税收条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序号5:   1995年11月6日 鄂地税发[1995]294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第三条废止。   序号6:   1996年5月14日 鄂地税发[1996]11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营业税、 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暂行办法》第四条(一)款改为: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1.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 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   2.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 务收入需要减免营业税的;   3.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纳入损益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抵扣营业税 的;   4.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取得 的收入需要免征营业税的;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未列举免税险种的业务需要免征营 业税的。   6.其他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序号7:   1996年7月31日 鄂财综发[1996]170号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 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应缴税收征返问题的通知》   《通知》第一条修改为: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由经营者负责缴纳营业税及有 关税费,水陆客货附加费由省交通厅缴纳。   序号8:   1997年7月10日 鄂地税发[1997]172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娱乐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   序号9:   1997年12月8日 鄂地税发[1997]314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 定的通知》   一、《通知》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废止。   二、《通知》第十四条“关于严格执行粘贴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和发放纳(免) 税记录卡问题”修改为:“关于粘贴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问题”,其中的第一款 “为有利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便于识别,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行驶的车辆、船 舶都应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废止。   序号10:   1997年12月19日 鄂地税发[1997]324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再就 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此《通知》全文废止。   序号11:   1998年6月26日 鄂地税发[1998]172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私人建 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湖北省私人建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废止。   二、《湖北省私人建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执 行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序号12:   1998年7月31日 鄂地税发[1998]233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第二条废止。   序号13:   1999年4月20日 鄂地税发[1999]82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 的通知》   《通知》第二条及第七条第一款废止。   序号14:   1999年6月22日 鄂地税发[1999]148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 定的通知》   一、《通知》第一条废止。   二、《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对国有或集体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租赁经营的, 其房产税按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件执行”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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