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13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鄂地税发[2002]11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农村税费试点。6月21日,省委、省政府以鄂发[2002]10号文印发了《湖
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现将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屠宰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鄂发[2002]
1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
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二、各地在取消和停止征收屠宰税后,要迅速组织专班进行清理、检查、督导,
对已征收的屠宰税要及时入库,对屠宰税代收代缴人员领取的税收完税凭证、有关票
证和代征的税款要清理结算,对发给代收代缴人员的代收代缴证件予以收回,确保政
策的贯彻执行。
三、取消和停止征收屠宰税后,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
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夏征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02]26号)要求,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
做好农村税费征收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力措施,坚
决杜绝发生恶性案件,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做好农村税收工作,切不可因税
收任务,加重农民不合理负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