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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117号颁布时间:2003-03-30

     2003年3月30日 榕国税函[2003]117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要严格把好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初审关,凡在资格认定申请审 批期间“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上岗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市局备案,否则不 予批准资格认定。   二、各局在2003年4月30日前要通知民政福利企业与“四残”人员签定劳 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四残”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否则不予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   三、民政福利企业按月申请返还时,要提供当月从业人员的名单、出勤登记表、 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其中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申请返还月份 的管理人员名单及人数、生产人员名单及人数、“四残”人员名单及人数、缴交社保 费的名单及凭证。从2003年1月1日起,“先征后返”的审批工作,原由各县 (市)自行审批的,季后要将“先征后返”的审批情况上报市局。   四、凡申请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民政福利企业均应建立健全出勤签到制度、请 销假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和残疾职工岗位安排情况公开制度(如:悬挂“残疾职工工 种安排情况监督台”)。对临时雇佣的人员要实行按日出勤登记,凡当月雇佣的临时 人员上岗天数合计达到1个月的,要按1人计算;凡未实行按日出勤登记而被税务机 关检查发现的,临时雇佣人员一律算为当月出勤人数。   五、各局要加强“月核季查”工作,每月审核、每季度下户核实的重点是:残疾 职工出勤情况、安置比例及申请返还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优惠范围,“月核季查”的结 果要随同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缴交社保费的名单及凭证报市局备查,市局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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